
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日本标准JIS R3206(1989版)《钢化玻璃》对GB 9963-88进行修订的,在技术内容上与该日本标准等效,但考虑到其适用范围,增加了抗风压性能的要求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,原名为JC 293-82《平型钢化玻璃)) , 1986年重新制定该标准,删除其中关于汽车、船舶用钢化玻璃的规定,易名为《钢化玻璃》并于1988年发布后实施。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了原标准中的II类钢化玻璃并重新分类,将筱弹袋的最大冲击高度2 300 mm改为1 200 mm,经过这样的修改,这项试验就不仅仅是观察其碎片状态,而是用于判定玻璃安全性能的试验。另外,鉴于我国钢化水平的提高,将原标准4 mm厚玻璃落球冲击破碎后称量最大碎片质量的方法改为用制品作试样,小锤冲击后检验碎片的方法;且去掉原标准中对抗弯强度和热稳定性的规定。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,同时代替GB 9963-880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。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归口。 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龚蜀一、汪如洋、韩松、王睿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化玻璃 GB/T 9963-1998 代替 GB 9963-8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化玻璃的分类、技术要求、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。适用于建筑、工业装备等建筑以外用钢化玻璃。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 GB/T 531-92 硫化橡胶邵尔A型硬度试验方法 GB 1216-85 外径千分尺 GB 4871-1995 普通平板玻璃 GB 5137.2-1996 汽车安全玻璃光学性能试验方法 GB 11614-89 浮法玻璃 JC/T 677-1997 筑玻璃均布静载模拟风压试验方法 3 分类及应用 3.1 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,分为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。 3.2 钢化玻璃按应用范围分类,分为建筑用钢化玻璃和建筑以外用钢化玻璃。 要求 不同种类的钢化玻璃必须符合表 1相应条款的规定。 表 1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条款
4.1 尺寸及偏差 4.1.1 平面钢化玻璃的长度、宽度由供需双方商定。其边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,一边长度大于3 000 mm的玻璃以及异型制品的尺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。 表 2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
4.1.2 曲面钢化玻璃形状和边长的允许偏差,吻合度由供需双方商定。 4.1.3 钢化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 表 3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
4.1.4 边部加工及孔径允许偏差 4.1.4.1 磨边形状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。 4.1.4.2 孔径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厚度,小于4 mm的孔由供需双方商定,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 表 4 孔径及其允许偏差
4.1.4.3 孔的大小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,但不允许有大于1 mm的爆边。 4.2 外观质量 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必须符合表 5的规定。 表 5 外观质量
4.3 弯曲度 平型钢化玻璃的弯曲度,弓形时应不超过0.5%,波形时应不超过0.3%。 4.4 抗冲击性 取 6块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,试样破坏数不超过 1块为合格,多于或等于3块为不合格。破坏数为2块时,再另取 6块进行试验,6块必须全部不被破坏为合格。 4.5 碎片状态 取4块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,每块试样在50 mm X 50 mm区域内的碎片数必须超过 40个。且允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,其长度不超过 75 mm,其端部不是刀刃状,延伸至玻璃边缘的长条形碎片与边缘形成的角不大于45°。 4.6 霰弹袋冲击性能 取4块平型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,必须符合下列(1)或(2)中任意一条的规定。 (1)玻璃破碎时,每块试样的最大 10块碎片质量的总和不得超过相当于试样65cm 2面积的质量。 (2)筱弹袋下落高度为1 200 mm时,试样不破坏。 4.7 透射比 钢化玻璃的透射比由供需双方商定。 4-8 抗风压性能 钢化玻璃的抗风压性能由供需双方商定。 5 试验方法 5.1 尺寸检验 尺寸用最小刻度为1 mm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。 5.2 厚度检验 使用GB 1216所规定的千分尺或与此同等精度的器具测量玻璃每边的中点,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厚度值。并以毫米(mm)为单位修约到小数点后二位。 5.3 外观检验 以制品为试样,在较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条件下,距离玻璃表面600 mm,用肉眼进行检查。 5.4 弯曲度测量 以平面钢化玻璃制品为试样。试样垂直立放,水平放置直尺贴紧试样表面进行测量。弓形时以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表示。波形时,用波谷到波峰的高与波峰到波峰(或波谷到波谷)的距离之比的百分率表示。 5.5 抗冲击性试验 5.5.1 试样为与制品相同厚度的同种类的原板玻璃,且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尺寸约为610 mm X610 mm的钢化玻璃。 5.5.2 用图1所示的铁框支撑试样,使冲击面保持水平。试验曲面钢化玻璃时,需要使用相应的辅助框架支承。 5.5.3 用直径为63. 5 mm(质量约1 040 g)表面光滑的钢球放在距离试样表面1 000 mm的高度,使其自由落下。冲击点应在距试样中心 25 mm的范围内。 对每块试样的冲击仅限一次,以观察其是否破坏。试验在常温下进行。 1——上框;2——下框;3——橡胶(厚3 mm) ;4——橡胶板(厚3 mm,宽15 mm,硬度A50);5——试样 图 1 落球试验用试样支撑框 5.6 碎片状态试验 5.6. 试样从制品中随机抽取。 5.6.2 试验设备为曝光和晒图装置。 5.6.3 试验步骤 5.6.3.1 将钢化玻璃试样放在相同形状和尺寸的另一块试样上,在两块试样之间放上感光纸,并用透明胶带纸沿周边粘牢。 5. 6. 3. 2 在试样的最长边中心线上距离周边 20 mm左右的位置,用尖端曲率半径为 0. 2 mm±0.05 mm的小锤或冲头进行冲击,使试样破碎。 5.6.3.3 感光纸应在冲击后 10s内开始曝光并且在冲击后3 min内结束。 5.6-3.4 晒图后,除去距离冲击点 80 mm范围内的部分,从图中选择碎片最大的部分,在这部分中用50 mm X 50 mm的计数框计算框内的碎片数,横跨计数框边缘的碎片按二分之一个碎片计数。 5.7 镶弹袋冲击性能试验 5.7.1 试样 试样为与制品相同厚度的同种类的原板玻璃,且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尺寸为1 930 mm X 864 mm的矩形平面钢化玻璃。 5.7.2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由图2所示的试验框和图4所示的冲击体构成。 5.7.2.1 试验框的构造如图2所示,主要部分采用高度大于 100 mm的槽钢,用螺栓固定在地面上,在其背后加支撑杆,以防在撞击时移位或歪斜。 5.7.2.2 试样采用如图2及图3所示的木制固定框,如图3所示,安装在试验框上。试样的四周与固定框的接触部位用符合GB/T 531规定的硬度为A50的橡胶条垫衬。 试样安装后,橡胶条的压缩厚度为原厚度的 10%-15%,而且,固定框的内部尺寸比试样尺寸约小19 mm, 5.7.2.3 冲击体如图4(a)所示,冲击体是带有金属杆的皮革袋1)装填般弹后2)把袋的上下端用螺母固定紧,再把皮革袋的表面用宽 12 mm,厚 0.15 mm左右的玻璃纤维增强聚酷尼龙带交叉地倾斜卷缠起来,直至表面完全覆盖成袋状体,其质量为45 kg±0.1 kg。 1——用螺栓固定的底座;2——木制紧固框;3——自由悬挂时的最大距离13;4——试样的中心线; 5——下落高度;6——直径3 mm左右的钢丝绳;7——固定壁;8——增强支架,可用任何方式支撑; 9——试样框;L=试样尺寸一10,B二试样尺寸——19 图 2 弹袋试验框 1——式验框;2——橡胶板;3——木制紧固框;4-——限位块;5——式样 图3 木质固定架和式样的安装 1——吊铁丝用的吊环螺母; 2——螺杆传动的软管;3——吊绳(卸下); 4——弯杆或附有吊环螺母的杆;5——套简螺(长度25mm,直径32mm); 6——直径 9.5 mm螺杆;7——金属垫片(厚 4.8mm±1.6mm) 图4 冲击体 5.7.3 试验步骤 5.7.3.1 如图2所示,用直径3 mm的挠性钢丝绳把冲击体吊起,使冲击体横截面最大直径部分的外周距离试样表面小于 13 mm,距离试样的中心在 50 mm以内。 5.7-3.2 使冲击体最大直径的中心位置保持在300 mm的下落高度,自由摆动落下,冲击试样中心点附近一次。若试样没有破坏,升高至750 mm,在同一试样的中心点附近再冲击一次。 5.7-3.3 试样仍未破坏时,再升高至 1 200 mm的高度,在同一块试样中心点附近冲击一次。 5.7-3.4 下落高度为300 mm,750 mm或1 200 mm试样破坏时,在破坏后5 min之内,从玻璃碎片中选出最大的 10块,称其质量。 5.8 透射比 按GB/T 5137.2方法进行试验。 5.9 抗风压性能 按JC/T 677方法进行试验。 6 检验规则 6.1 检验项目 6.1.1 型式检验:技术要求中全部检验项目。 6.1.2 出厂检验:外观质量、尺寸偏差、弯曲度。若要求增加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。 6.2 抽样方法 6.2.1 产品的尺寸和偏差、外观质量、弯曲度按表 6规定进行随机抽样。 表 6
6.2.2 对于产品所要求的其他技术性能,若用制品检验时,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;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,应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。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500块时,以每500块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,当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试验时可用它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。 6.3 判定规则 若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 6的不合格判定数,则认为该批产品外观质量、尺寸偏差、弯曲度不合格。 其他性能也应符合相应条款的规定,否则,认为该项不合格。 若上述各项中,有一项不合格,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。 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 7.1 包装 产品应用集装箱或木箱包装。每块玻璃应用塑料或纸包装,玻璃与包装箱之间用不易引起玻璃划伤等外观缺陷的轻软材料填实。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。 7.2 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,每个包装箱应标明“朝上、轻搬正放、小心破碎、玻璃厚度、等级、厂名或商标”等字样。 7.3 运输 产品可用各种类型的车辆运输,搬运规则、条件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 运输时,木箱不得平放或斜放,长度方向应与输送车辆运动方向相同,应有防雨措施。 7.4 贮存 产品应垂直贮存在干燥的室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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